重处罚轻教育
背离交法"以人为本"精神
教育后放行,原是一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免罚的依据。但在海口,警方曾针对不系安全带、乱鸣喇叭等违法现象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很快得到遏制。警方认为,处罚其实也是一种教育。
居住在海口的雷先生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说:"我们立法不是以处罚为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了解到了一些相关处罚规定,觉得好像是以罚款为目的,为罚款而罚款,而且很多罚款的数额过高,对于收入普遍低于其他省市的海南大众来说,很多规定都不合理,如果就是按照相关草案出台的话,老百姓很可能对'出门就罚'产成一种反感情绪,时间一长,会把这种厌烦的情绪转变成对政府的一种抵触情绪,造成消极影响。处罚的铁腕明显压住了教育伸出的橄榄枝,令群众如何心服口服?"
2005年7月7日,一位摩托车违法者在马路上向交警“说情”。资料图片/新华社记者 姜恩宇 摄
廖晖认为,《草案》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对公民的义务和罚款规定得非常全面和具体,但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救济方面却没有太多的涉及。考虑到广大群众一直对执法人员存在的"只罚不管,罚重不罚轻"现象怨声载道,这里更应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作一个交待。例如:是否应该在《草案》中也对交警执法和处罚的行为做出规范,强调要"按程序办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罚乱扣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不可否认,确实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非法执法或者执法违法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这部可以称得上执法人员工作指南的专门法律,也应该将执法程序这一部分写进去。
做生意的张先生说:"我原来是做销售工作的,几乎走遍了海口市大大小小的街道,我个人认为海口很多交通设施不完善,而城市交通设施缺乏,以及设施建设缺乏人性化,才是交通混乱的根源。政府在交通方面的投入太少,却一味地强调对老百姓'罚!罚!罚!',这种做法本身就背离了"以人为本"精神。为了罚款而罚款,片面强调了执法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受罚者的权利。"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于安说,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
很显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处罚规定(草案)》更应该传承此种精神,让执法者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
一位社会学者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不到20年,已经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当地百姓的素质还不可能一步达到沿海大城市的水平,操之过急有可能欲速则不达。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短时效果,但也会留下许多后遗症。一个现代社会要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弹性,一个政府要负责任、廉洁、高效,还要充满爱心和人文关怀。中国人有同情弱者的传统,如果一部法规牺牲了过多普通市民的利益,政府的困难、交警的辛苦就会被人忽略,社会焦点就会集中在受害人的不幸,从而损害政府的形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