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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
海口警方亮出限行通告,引起广泛争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限行减少了主要市区的车流量,警方的管理工作以及交通畅通等方面的效率增加是无可置疑的。可是对于那些被限行的市民而言,是不公平的。
对于限行,有不少海口市民认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张小姐说,作为一位海口市民,她骑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都要偷偷摸摸的,一整天的心情都非常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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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主要城区限制部份牌号的摩托车上路。 | 一位姓毛的退休干部说,自己年纪大了,骑不动自行车,今年刚换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可是却不让骑了,他实在无法理解政府部门的作法。他说,汽车那么占地方,而且污染严重却鼓励发展,而相对体积较小,又环保的电动自行车却屡屡遭禁,令人费解。
有网友评论说,社会是开放的,人们享有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的权利,电动自行车经济、环保、省时省力,受到普遍的青睐和欢迎,政府无权剥夺公民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这一产品的使用。
一位海口市民认为,城市公共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他指出,道路交通只允许对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占用更多公共资源的汽车、摩托车使用,而相对环保、安全,市民也消费得起的电动自行车被排挤在外,这很难说是公平的,而且社会效益会是最大的。
有个别海口市民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被限行的问题。据报道,海口市一位吴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被交巡警查扣,他一纸诉状把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告上了法庭。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最近一审判决警方处罚电动自行车主不合法,撤销其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凭证。 讲求效率的同时还要依法行政。据当地媒体报道,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说,海口市公安局限行通告第四条说,“本通告自2004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方面的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而海口市人民政府曾颁布公告说,从2003年1月1日起,允许5种牌号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公安局的公告怎么能推翻市政府的公告呢? 针对市民的种种疑问,海口市公局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称,他们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答复,待请示上级领导后再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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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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