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口校车安全管理,今天(30日),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海口市中小学及幼儿园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对其进行了道路安全培训。
《海口市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要落实购买或者租用校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设立交通安全员,负责对校车每天的载人数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建立台账,并将接送车、驾驶人以及接送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报送教育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备案。校车要按规定张贴校车专用标志和悬挂校车标识牌,必须严格按规定人数乘坐,不得超载。严禁使用或租用低速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报废车、拼装车及未办理年检、不投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校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驾驶校车。
学校、幼儿园要把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每个学期有不少于2课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教育,学生受教育率要达100%。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或本校合格车辆,严禁组织学生在道路上跑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南国都市报/记者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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