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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0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8-09-08 08:28 )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罚决[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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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海秀路12号万国商厦12A

联系电话:0898-66737300

你公司在参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脑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为HNGP2008-003832)投标中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为300万元,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截止200835你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金额为200万元。因此,你公司对营业执照造假的事实成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月

 


(责任编辑: 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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