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严之尧同志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8 年4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亚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严之尧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严之尧同志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