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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2007年6月1日前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于2008年5月31日前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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