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公诉处
负责对全省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侦察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改革工作;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判无罪案件、不起诉案件等进行备案审查;指定管辖。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特、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
监所检察处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省高级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定意见的审查;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发生的全省性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任务。
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监督意见;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对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予以答复;对在审理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务犯罪及涉案的相关人员予以立案侦查。
控告检察处(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民事申诉;对举报、控告、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和处理;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
刑事申诉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和承办由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
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并提出预防对策;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以及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承办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中的意见搜集与提供;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检委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人民监督员有关工作;负责案件督办及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承办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海南
广场
负 责 人:马勇霞
联系电话:0898-6533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