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海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负责省政府各种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外)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市县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打击走私工作。
(十)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收集信访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区的办事机构。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十三)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地方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涉及省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见。
(十五)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办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有关事项。
(十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办、法制、体改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政府办、法制、体改工作。
机构设置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法制办公室(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牌子,内设省信访局1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5个处级职能机构:
秘书处、省政府总值班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督查议案处、金融工作处、组织人事处;
省信访局
:办信综合处、来访接待处;
省法制办公室 :法制综合处、立法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行政复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