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
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是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汇总全省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指导监督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三)提出海南经济特区税收政策建议;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办法;管理临时因公出境出国使用的外汇。
(五)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征管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省政府在国内外筹资的审查和担保;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职责范围内的担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以及担保范围内的追索还款。
(十)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一)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和执行政储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机构设置
省财政厅内设17个处级职能机构、7个厅下属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个挂靠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规划处
拟定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对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指导监督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监管工作。
(三)法规处
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四)预算处(税政处)
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拟定全省预算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预算资金的分配和平衡;指导市县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研究税收的政策及其实施方案;提出海南经济特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联系、处理和协调与税务、海关部门的税收业务。
(五)国库处
管理省本级部门预算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汇总批复省本级部门的决算,编制全省总决算;分析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帐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