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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冤死,难道该谢恩?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5-04-20 10:03 )   来源: 发展论坛

 新闻背景

    古代的皇权社会,雷霆雨露俱是皇恩,杀头诛族,都是要磕头谢恩的,沉冤得雪,更是要从心底称颂皇上圣明、感谢皇恩浩荡。但如今法治至上,民智不塞,自然会明白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不了司法公正。但佘祥林一案无疑蕴含了一个重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大契机,在这个契机面前,我们首先期待司法系统能够客观认识、勇于承认——就像198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对沸沸扬扬长达两年的投毒杀人案审判作出裁决时表达的那样:“对于这一系列的错误裁决,我们表示反对,我们感到羞耻,虽然有些错误在当时似乎无法避免。”

 网民声音

  11年冤狱,司法体制之过? 
 
  ■ 一只懒猫:要想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是要让公检法分开,互相制约。不要在设立什么政法委,我看过一些报道,有许多案子都是所谓上面领导的问题,3个机关都是代罪挨骂的。
 
  ■ 迁徙:我打你一耳光,再给你块糖,你看,我多好啊,多公正啊!

  ■ xvchbfg: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原因是公检法队伍的素质的确不太高,包括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
 
  ■ okla:看起来,好象就故意的司法腐败,可以解释一切。其实,不知他们也很冤,想做好,却总做不好,其不知,这些问题,和教育,思想有最本质的关系。

  ■ 民为主:“当时抓你是正确的;现在放你也是正确的。”年轻人没听说过。

  ■ 新马:照这个万副大人的逻辑,世界不存在任何冤假错案了。因为只要后来者对前案还有新的结论,这个案子就不算完----譬如被判火刑的布鲁诺,虽然烧死了,但因为现代基督教已经为他平反了,所以宗教裁判所的判决不能算不公正。
 
  ■ zhouufo:就像发生什么灾害,几乎看不到反思原因、追查责任人,而是领导们如何指挥抢险救灾的丰功伟绩。把坏事便好事,这就是当官的本事!
 
  ■ 千金游子:和谐,不是仅指老百姓不生事,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要爱民惜民,慎用死刑。
 
  ■ kuailedebingyu:是啊,支持该报的观点,司法公正应体现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行凶作恶者,我觉得当前这种两审终结制度真的该改革了,当年荆门中院的终审裁定差一点就让佘祥林永无出头之日了。
 
  ■ 泥巴团:如果不是张在玉复活,而法院纠正的错判,那还可以说有些司法公正,问题是面对着复活的证人,所有抵赖的证据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还宣扬是自己司法公正,就是睁眼说瞎话了!
 
  ■ 楚天落日:总结经验?你的经验就在于“死人”活了!可天下有几个“死人”能复活?由此断定:全国范围内,那么多年来,在你们手上,还有多少沉冤未洗清啊!
 
  ■ 北环:这起案件的结尾,看来是以喜剧结尾的。这位副院长才能说出,这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我想这种话也能只能在无人的时候自我安慰一下,如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表这样的言论,只能说是悲哀了。

  ■ 国家大事:应该说当时的有罪推定,是造成这一冤案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原因的是司法腐败。司法公与不公是相对的,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这一点说,有罪推定是司法不公。但从此案来看,它不仅仅是这一个方面的原因,司法腐败才是真正的原因:取证方式和采信证据足现其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很客气的说是业务水)。说你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叫你认罪你就得认罪,不认罪就罪加一等,谁不服同样治罪。说到底,司法部门一些人就是老子天下第一。我不知道他们是代表法律,还是执行法律?

  让法律问题回归法律问题:冤案出自有罪推定。

  ■ 零零枪:荒唐不仅在逻辑,更在事实。11年的女尸是何人?精神失常的张在玉身无分文向何去?为什么11年无音信11年后又现身?现代科技揭谜底,双查DNA见分晓!

  ■ 陆手指:法律也有出错的时候。

  ■ chinahbhd:不太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一点疑问:死者是谁?死者和张在玉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在张失踪的恰当时期,如此恰当地充当了张的替身?现在张在玉没死的事实是清楚了,那么是不是应该立即重新侦破那个案子?这个案子是错案现在看来不假,但是造成错案的原因仅仅是侦察人员的无能吗?有谁还会问一问张的失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吗?我们需要的公正不只是对无辜的抚慰,我们需要的还有对案件真实的追查。一个人被杀死了,总有杀人的人,不能因为十几年过去了,就可以不追究了,不能因为搞清楚了不是佘祥林,这件事情就到此结束了。强烈要求查明真凶!!

  ■ @英雄本色@: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某些人的工具。法制建设健全也不是处理一些人能达到的,支持上诉,支持媒体关注!为了我们的法治社会努力!

  ■ 金沙水拍:最高法院应当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审查活动!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凡是错案,应立即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为建设和谐社会作点积极有益的事情!

  ■ 儒雅骑士:司法问题由来已久。80年代末小平同志在谈到犯罪问题时就指出:判得太轻,打击不力。这其实就是对司法界的批评。遗憾的是,严打不仅没能整顿司法问题,反而将矛头指向“标”,而这个“本”至今未治。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

  ■ 九斤老太: “平反”出狱总比冤死在牢房好。

  ■ 西风几时来: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应是一种信念。必须相信正义的力量,它脚步蹒跚,却必然到来。有理由为正义的到来感到欣慰。 
 
  ■ 西风几时来:实现正义的力量并不只是司法那么狭窄,那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力量。黑的难道会白吗?

  ■ jflou:我不同意南方都市报的观点。假如没有湖北法院及时的改正,假如湖北法院为了面子,坚持错误,再制造假证,那佘祥林这一次不是不能沉冤得雪吗?现在,有些法院坚持错误不改的例子也不少见,我就见到过一个,案件编号是浙法民监字(95)28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当与判决相反的“张在玉”出现时,浙江省有法院一级一级制造伪证,将真的“张在玉”认定为假“张在玉”,坚持错误不改。相比与浙江省法院,湖北省高院能够改正,不就是司法的公正吗?虽然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我们还是希望有迟到的公正。能够改正错误的法院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就怕遇到死不悔改的,那才是人间的悲哀。

  网友感怀:天证!

    现在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往往有几句话:“把这个案件办成铁案”;“这个案件一定要禁得起历史的考验”——反映出了当代司法人的工作价值理念,和他们对案件、对责任的忧虑。

    然而,那些上访者,确形成了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信访人”。他们只能愿“苍天有眼”。
    
    人们无奈地看到,那个杀死妻子的“罪犯”,非等到老婆回来以后才得到甄别。还有那个被执行枪决的“死刑犯”,也是又有“自认犯罪”者出现,才得到了冤案中昭雪者的名份。只有这样“证据”出现以后,那些所谓的“铁案”才能被证明,案件根本就经不住历史和时间的考验。
    而那样震撼人心昭雪者的故事,那些荒唐悲剧的问题,实际上早已说明,有许多案件的“证据”,是明显荒唐地、矛盾地、摆在那里,确不能科学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
    
    然而,冤案还是冤案!矛盾还是矛盾!“心证”公开地任由时间煎熬时间!

    愿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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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羽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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