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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死呼声高涨的今天,许多国家之所有还保留着死刑刑种,根本原因则在于威慑并减少罪大恶极事件的发生。诸如故意杀人、没有故意杀人企图但手段残忍之类等等。而能避开死刑的应该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意外失手致人死亡及过失杀人但有主动自首情节之类的等等情形。
最近国内连续发生多起游走在故意杀人与具有自首情节之间的案件,并且手段都非常残忍,影响也极其恶劣,从初步判决案件的结果来看争议颇大,而争议的焦点,却正是围绕权、理、情、法等方面展开了激烈辩驳。
首先是长春林肯车司机故意杀人案及判决,其次是辽宁民营企业家侯建军驾车故意杀人案,再则就是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故意杀人案。在这三个案例中,有两个已经判决,一个尚在审理之中。长春林肯车司机付中涛驾车撞到10岁女孩拖挂3000米致其死亡,事发当时就激起许多人的愤慨。交通肇事逃逸在中国法律上很轻易地就把一桩交通事故演变成刑事案件,该犯最终被判注射执行死刑。不管其后面还有多少情之感慨,但对他的判决,多数人还是比较认同的,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一次最好维护。侯建军案与其类似,作案工具也是汽车,侯建军在酒后开车,并将与其发生口角的老者当场追撵撞死,按理纯属故意杀人,于法于情都难容忍。因其省人大代表这一层身份在案发后被曝光,基于人们对制度与权力的质疑,其自首情节反而被人大代表的身份所拖累。而副局长之子的故意杀人经过就更加简单明了:恶少仅因看人不顺眼就把无辜少年拖到山脚下用石头砸死,随后带着血迹若无其事到网吧上网。直至被其在公安局当副局长的父亲知道后,通知干警将其子抓获。据法院称,其父通知干警将其抓获的过程叫自首!由此也成为该恶少享受死缓的尚方宝剑。一审宣判后,舆论一片哗然,法庭上甚至有人当庭表示强烈愤慨,质疑权力干扰法律的罪恶。
暂不说本案中副局长是否以权力影响了案件的最后审理,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有关自首在法律方面的具体规定。我国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副局长之子的自首情节在哪里?稍懂法律的人应该知道,如果其父知情不报就犯了窝藏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人认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违法治精神,但自古以来都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说法,法的漏洞本身就是懂法的人才会钻,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岂能钻法律之空子?所以罪加一等的说法本与法治无关。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贪官恶犯被惩诫时反复表白自己是一个法盲的道理,法盲当然就可以少负或不负法律责任。所以有时群众听到这种话时会笑起来,因为他们平时在台上讲法讲得头头是道,其实其中的奥妙岂是常人能疾速而知的?公安副局长之子为什么会干伤天害理杀人犯法的勾当?虽然没有理由一口咬定家教无方,但总有理由相信,其父平时对自己的孩子疏于管教是造成其犯罪的直接根源。
从本案过程来看,其父知情后控制了凶手,并把他交给来抓他的警察手中,仔细分析这个过程,从头到尾都看不出有所谓自首的情节,而从案犯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更没没丝恐惧或悔改之意,更谈不上有自首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其父控制并把他交给来抓他的警察手中,在法律上仅属于忠于职守没有循私枉法而已!怎么会与自首搭上了边?莫非此副局长早就设计准备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如此说来这种人还不应该罪加一等么?笔者迷惑的是,个别人不厌其烦地大骂所有对副局长之子死缓表示质疑的人是法盲背后的居心,不知他心中究竟窝藏着多少鬼胎?
由此,权、情、理、法纵横交织。从侯建军、林肯车司机、副局长之子三个典型案件来看,林肯车司机是纯粹平民,审理也相当顺利,结果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身为人大代表及民营企业家的侯建军,虽然有明显的自首情节,目前也没有最后结果,但相信判决结果一定会有所争议,不论其将被如何审判都将不同程度引起争议。侯本也为平民,但目前已跻身权力阶层,此案就人为地变得复杂起来。而副局长的公子,从其作案后的表现可以推测出其一贯来的恶少嘴脸,他与另外两起故意杀人案有明显的区别!但因为他是公安局副局长之子,居然就获得死缓的待遇!身为执法者碰到自己儿子犯法,便于情不忍以权相加,如果真的没有相加权的压力,那么作为执法者为何未能怒从心起,逆子为何不诛?究竟多少人想枉法?当然从情来说也说是痛苦的,但此时此刻,法不容情则应该成为最高执法准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个公安局副局长做得实在是太差劲也绝对是不合格的。
看来,要巧妙而合理地周旋在权、理、情、法之网中并非易事。三个案例都非常相似: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过程除了侯建军有明显自首情节外,林肯车司机最后也有了悔改表现,唯有副局长之子没有任何表示,但看起来恶少是首先能够享受死缓这个免死牌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这三个简单的案例面前即将受到严重挑衅。怎堪一问:死缓是哪些人的免死牌?在法治之路上,不知道还有多少坎坷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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