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近日公布了新核定的海南省民办高校2008年秋季入学学费收费标准,规定每学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为1.3万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据介绍,为加强海南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省物价局规定,海南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13000元/学年(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
省物价局要求,相关民办高校的学费应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同时,学校要设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据悉,本规定自200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海南省其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按照此规定执行。(记者 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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