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
4.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使农民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
2006年,农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平均只有100元,仅占全部收入的2%。在工业化、城镇化新阶段,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大,但并未为农民带来多少收益。我院2007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72.39%的专家认为,使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据调查,中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91%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但这一级组织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为此,
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农民外出就业举家搬迁的情况下,允许其所拥有的土地、住宅使用权流转和变现。
(2)尽快研究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
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不动产登记法。国土资源部门应该适应《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工作,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同时,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区土地登记的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3)建立对农民土地权益纠纷的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土地制度变革相当复杂,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当前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纠纷的法律援助,使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方便地获得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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