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制刊物的一位女记者,年初发表了揭露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劣行的报道,竟险些被拘留。这件事引起公众的愤怒。最新消息传来,全国记协已经关注此事,并将此事向更高层反映。我们由起初为记者的担心转为欣慰。
诽谤是自诉案,需要被“诽谤”的书记大人到法院去报案,还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报案的个体,法院没有立案,公安局派人抓记者就是违法。这是起码的法律程序,当地公安局不懂吗?
在中国,新闻媒体既是党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实行舆论监督,是新闻记者的神圣使命,也是应尽之责。正是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发挥作用,才使得公权不被滥用,才使那些不干净的官员有所收敛。
极少数记者受贿,属于个别现象,不能代表记者队伍整体素质。如果因此而怀疑记者的工作、记者的诚信和记者的职业道德,只能让一些憎恨舆论监督的官员“没事偷着乐”,只能令老百姓悲观失望。因为在所有的监督中,贪官和有问题官员最恐惧的就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引起上级重视,最后断送他们的“锦绣前程”。
保护记者就是保护舆论监督。法律和相关规定必须对正常的舆论监督进行充分的保护,已经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考虑修正或完善。例如像有些专家指出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该条在明确“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一般原则后,还附带一个“但书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什么叫“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该有详细解释。如今,有些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的官员,就拿这个条款说事,动不动就说记者的报道影响了他们那边的大好形势,破坏了他们的安定团结。
绝对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西丰某些官员的行为再一次告诉人们,不要指望某些官员出于压力表态道歉就万事大吉,我们还是应该通过民主法治的建设,不断完善我们的法治体系,不断普及民主、自由、公平、公正的理念,给舆论监督一个更加广阔的天地,从而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得更加民主和谐。(建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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