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交通是管出来的……即使我们真设立了一些暗藏‘电子眼’也无可非议,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交警部门一定要公布‘电子眼’的位置。”这是省交警总队郭爱生队长,就东线高速暗藏 “电子眼”一事作出的说明。(12月13日《海南日报》)
近日,省内媒体对东线高速隐藏安装 “电子眼”的报道,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省交警总队专门就此事作出解释:在东线高速安装的电子设备,是高速监控工程承建单位为采集数据而安装的。这些隐蔽的 “电子眼”并不是用来查处违章的。郭队长一席话,让那些被隐蔽 “电子眼”弄得惶惶不可终日的人们,长长松了一口气。可在高速公路沿线,果真就不能设置隐蔽的 “电子眼”吗?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主要在于超速行使。在依靠道德力量不足以约束个体行为时,法律向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帮助。高速公路 “电子眼”的设置,在监督司机超速行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固定公开的 “电子眼”早已被熟识路况的司机所熟记时, “电子眼”的功能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原本超速的车辆,在行至测速点前,才大摇大摆地减速慢行,以此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给高速公路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
对 “隐蔽”电子眼心存疑虑的人建议,要在测速点前设置醒目的标志。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有效地提醒司机注意车速,但却总给人以“此处无银三百两”的感觉。既然东线高速为全程限速,那么就应该成为每一位司机的共识。难道非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说明吗?
还有人认为,这些 “隐蔽”的电子眼不具备合法的监测资格。因此,不能以此为据,作为违规处罚的证据。原来,他们看重的还是处罚的结果,并非重视违规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暂且抛开所谓的合法资格不谈,殊不知,行车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只图一时之快,而不顾超速行驶带来的危害,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我看,即使把 “电子眼”放置的再为醒目,这些人钻空子、找漏子的思想,恐怕也是难以改变的。
其实,高速公路的“电子眼”显也好,隐也罢,只是手段,远非目的。提高驾驶员自身的行车安全意识,不超速、不违章,“电子眼”的隐与显,意义似乎也不是太大了。(魏如松)
海南:取消公务车专用号牌树机关形象
海口交通指示牌做广告,谁在收钱?
我们该怎样纪念国耻?
新华时评:“屠城血证”是全人类遗产
日本需要治疗而不是研究
收拥堵费:伦敦经验怎成了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