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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以暴制暴”难有出路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11-22 08:47 )   来源: 新华网

张森林

    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成员“罐子”(网名),在2006年9月24日与一小偷团伙冲突中,用三节棍敲了小偷“洋子”几下。10月21日,“洋子”因头部剧烈疼痛,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是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头部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2007年11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罐子”不予起诉。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争议。(据11月20日《新华每日电讯》)

    一方面是小偷横行,群众深恶痛绝,另一方面是反扒志愿者的反扒行动名不正、言不顺,饱受争议。笔者以为,尽管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正义之举,但民间自发成立反扒志愿者联盟,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而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民间反扒也必定会游走在法制的边沿,举步维艰。

    一是缺少法律依据。“反扒联盟”仅仅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松散组织,要作为社会团体登记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便成为社会团体,要想有组织地开展反扒行动,也有待于法律的认可。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反扒行为的范围、反扒组织是否要备案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民间反扒虽合情合理却缺少法律支持。

    二是难以有效规范。有人说,反扒应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但是法律对民间反扒有何规定?程序又在哪里?反扒志愿者的反扒行动不是警察执法,除了扭送公安机关之外,其他任何惩治性措施都属违法,即使正当防卫,也存在使用不当甚至过当的隐患。但现实中小偷对抗并非例外,尤其是面对小偷团伙,正义之举倘若演变成以暴制暴,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

    三是责任主体模糊。虽然反扒行动是为了公众利益,但由于反扒志愿者不具备警察一样的权威,解决问题往往依靠武力而并非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后遗症,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比如反扒志愿者个人安全问题,小偷被打致伤致残赔偿问题等等,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有责任的社会,不能只鼓励他们做好事而不计后果,更不能让他们因为做好事而受到伤害。

    民间反扒究竟该何去何从,是允许其合法存在,加以规范、引导和约束,还是不提倡、不反对,继续不闻不问下去?是在法律上赋予其反扒责任,还是纳入警方管理体系,作为警察反扒的得力助手?这些都需要有关方面尽快拿出意见、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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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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