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的路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收赞助代替罚款的单位犯罪案,日前,已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罚金10万元,判处韩忠等3名单位责任人有期徒刑。(检察日报7月9日消息)
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1998年成立,其职责主要是对海口市建筑市场及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成立后,由单位负责人韩忠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对部分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以收取赞助款的形式代替罚款,并按10%的比例将赞助款返还各执法中队用于个人奖励。1998年至2005年,第四大队违法收取赞助款共184万余元。
海口城管的不文明执法,在近几年一直深为市民诟病,除了体制设计上的缺陷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疏忽也是重要原因。第四大队以单位决定的形式,明目张胆地进行集体违法“创收”,以“公家”的名义大肆开展“权力招租”,已经超越“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恶劣影响。在此鼓励违法的环境下,一线执法人员焉能不拼命“创收”,以填充“公家”小金库?其错用职权的恶劣影响,将直接波及周边的政治生态:其它大队看在眼里,会作何感想?其“成功经验”,会不会被相互效仿?违章单位和个人会如何看待城管所代表的政府行政机关?监管者违法,谁来监管?
单位犯罪比个人腐败的影响更恶劣,是因为容易使公众产生一种错觉:附着于政府肌体上的腐败“毒瘤”具有普遍性。单位犯罪在侵蚀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的同时,也使公众本身在投资、生活和坚守道德的各种成本,将成倍增大。公共权力成为“招租门市”,由被动出借转变为主动地批量寻租,这是一种彻底的悲哀。所以,对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的单位犯罪,理应及早发现,严肃查处。
遗憾的是,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的问题,并非上级主管部门所发现,而是得益于2006年群众向海口市检察院的举报。7年里,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违法敛财184万余元,上级主管及监察部门竟没有发现吗?发现了没进行严厉处理吗?或者第四大队面对处理阳奉阴违,而监管部门没办法吗?同样都是笑话,都是公权的“打盹”或者有意识的缺位,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在中国,自古民不与官斗。真实的情况可能是,群众出来举报,是因为忍无可忍。
批羊皮的狼,比不批羊皮的狼危害更大。法制社会“执法为公”,绝对不是“猫鼠”沆瀣一气,侵夺公众利益后,再在利益小团体的“公家”内部实现“公平”分赃。现在,海口城管局已经变身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权力更为集中,希望所有执法部门能从第四大队单位受贿案中深刻吸取教训,绝不可以执法为名行违法之实,从而真正实现执法为公,勤政为民。
原题:海口城管第四大队如此“执法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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