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卓
据海南日报昨天报道,昌江黎族自治县17户居民从县政府买来了一块地,使用期限还没届满。不料县城城建规划一变,土地便被县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下文收回。17人联名将县政府诉至法院。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县政府收地的“公共利益”之说,为17位居民讨回了公道。
单从法律角度看,当地政府只是输了一场官司,但若从社会效果看,当地政府输的何止是一场官司。在此事件中,政府出尔反尔单方面强行改变契约的行为,让公众对其诚信度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输掉了官司,也输掉了政府信用,输掉了政府形象,可谓一举“三失”。如此后果,恐怕是当地政府下文收回土地之前意想不到的吧!
当地政府敢于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底气,可能在于他们认为改变这块土地的用途符合“公共利益”。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这个理由能否成立,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给出了权威答案,无需我们再赘言。值得一说的是,此案反映出一些官员的一种认识,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这种认识当然是极端错误的。且不说他们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是否真的是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利益,即使是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在施行时也必须充分和保障公民的利益,如果需要公民做出牺牲,还要给公民以充分、合理的补偿,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让公民信服。在本案中,当地政府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因此做出了失信于民的错误决定。
政府失信,从其自身来讲,主要是没有摆正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本位”、“官大于民”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以致在工作中随意发挥,信口雌黄,不把承诺当回事,作出的决定可以任意改变,让公众难以适从。这种现象,现在还时有所闻,当引起警惕。
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方面。毫无疑义,政府信用在三者中处于核心地位。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政府信用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政者应惜之如金。政府如果失信于民,必然会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带来不良的后果。
可以想见,政府自身如不能践约守信,必然会招致企业、个人的竞相效仿,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的影响往往是局部的、小范围的,而政府的失信行为造成的影响就往往是全局性的、大范围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守信,意义特别重大。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在现代社会,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因此,必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房市调控受阻于政府自身利益
李毅中的这句话让谁觉得刺耳?
新华时评:滥砍天然林建经济林实质是毁林
龙永图先生,人人想买房何错之有?
有钱没钱的中国人怎么都想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