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雅
5月13日的《三亚晨报》刊登文章《三亚规定水果摊遭投诉须悬挂黑心店牌示众》,说的是,海南三亚工商局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其中规定,工商所与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联名签订《文明水果摊经营责任状》,对消费者投诉案件,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牌进行警示。
很难想像谁会走进一家“黑心店”去消费,事实上,有关部门正是希望通过这样一块牌子来达到惩戒不良商贩、保护消费者的目的。问题在于,如果有关部门觉得一个摊点“该杀”,也有依据“可杀”,为什么不自行动手呢?
所谓“挂黑心店牌”,类似古代的在犯人脸上刺字,类似押着犯人游街,这样的做法成为规定,无疑是一种“制度性羞辱”。这样的制度的设计者恐怕从来都不知道这样一个道理——一项制度以羞辱他人为手段去谋求某种目的,那么和被羞辱者一起被羞辱的,还有制度本身,还有制度设计者本人。
根治“不文明经营”的愿望,却试图通过“不文明执政”的手段来达到,这件事给我们的最大启发在于:在某些地方,在一些人看来,“不文明经营”比文明经营赚钱,“不文明执政”比文明执政有效。因此,要杜绝“不文明经营”,应使文明经营能拥有比不文明经营更高的收入,这时候,“不文明经营”行为不需要羞辱,自然就会消失。对“不文明执政”来说也一样,如果人们特别是上级为官者,理解支持文明执政的循序渐进,不强求立竿见影;理解支持文明执政的头绪繁多,不硬搞一刀切……文明执政才会成为执政行为的不二之选。
“不文明执政”其实欲速则不达,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就是追求这一点“表面光”,事情坏就坏在追求“表面光”反而容易获得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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