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的“一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改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教授认为,这与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比,是一个重大进步。
迟福林教授认为,农村低保涉及人多、面广,农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家庭收入变动较大。因此,农村低保是一项政策性极强而且对政府能力要求很高的一项任务。为此,他建议:
一、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尽快组织调研,各自制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法规和条例,在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实施和管理。
二、各地区要根据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考虑以县(市)为单位划线,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三、保障资金的来源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考虑到县乡财政的实际困难,应尽可能降低其负担比例。加大省、市两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到位。
四、加强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司法行政、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各项惠农政策,实现由单项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本文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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