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北京,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今天将再次见证一个历史时刻——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开始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历时五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迎来立法春天
起草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规划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我国也迎来了物权立法的春天。2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立法机关也在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适时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整。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
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这个小组分别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整此前拟定的民法室室内稿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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